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住建部:9月15日起,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申请施工一级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点击蓝字关注→ 建筑管理
2024-08-30

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



来源:住建部官网

刚刚,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该《通知》条条都是重点!

01
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编者注:2020年底和2021年3月份,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批共包含15个省(区、市)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其中下放的施工资质包含(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02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编者注:本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个文件出台,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查看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03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04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05
废止3份文件

此前3份文件同时废止:

此前2份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相关文件:
住建部关于资质改革相关文件
点击文件名称可查看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内容
01

住建部发文:企业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可直接申请二级

资质延期、申办二级
02

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4项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版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03

住建部发布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拟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04

住建部: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多项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停止三级资质申请
05

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证照分离”改革
(以本文为准)
06

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扩大到15个省(区、市)!

已废止
07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总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08

住建部:除特级/跨部门外,其他资质审批全部下放!在6地开展试点!

已废止
09

资质改革方案落地,1年后实行简单换证!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资质改革方案出台
10

大幅压减资质类别、等级!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资质改革框架征求意见稿

目前现行资质标准:

度川培训通知

施工企业管理综合能力提升系列课程之—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实战高级研修班

09.16 长沙 导师:水文老师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政策暨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升特、分立申报实操培训班

09.21 厦门
 
【四连】一下,天天看好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建筑管理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